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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市残联  发布时间:2022-10-10 14:34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各区残联、财政局、民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申请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内的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困难残疾人);

(二)16-59周岁无业的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

(四)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自愿接受托养服务。

同时符合托养服务补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助残服务补贴、失能人员照护保险条件的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服务形式,不重复享受。

二、服务机构

托养服务承接主体为在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且年检合格、具备提供托养服务能力的机构。机构目录由各区残联组织确定,实施动态管理。

承接寄宿制、日间照料的服务机构,实行审批备案制,报备内容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的机构,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并签订服务合同。

三、服务内容

(一)寄宿制托养: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要求,采取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二)日间照料: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要求,依托“残疾人之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等机构开展日托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心理疏导、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等服务。申请日间照料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每月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12天。

(三)居家托养:根据残疾人需求,整合机构、社区、家庭等多种服务资源,以定期上门服务为基本形式,为分散居住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助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服务)、康复护理(生活护理、康复保健等)、精神慰藉和其他服务。居家托养服务频次每月至少2次以上。

四、补贴标准

(一)寄宿制托养

对符合寄宿制托养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日间照料

对符合日间照料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居家托养

对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一、二级困难残疾人,按《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94号)执行;对符合居家托养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三、四级智力、精神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

托养服务补贴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向托养机构领取《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由托养服务机构在《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服务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街道(乡镇)审核。

(二)审核

街道(乡镇)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提交区残联审批。

(三)审批

区残联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六、资金保障与结算

(一)资金渠道

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预算安排,市对区补助50%。

(二)经费结算

托养服务补贴据实与托养机构进行结算,不得发放至残疾人个人和家庭。

各区要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节奏,至少每半年与服务机构结算一次。根据托养服务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附件1-3)及实际服务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乡镇)初审、由区残联会区财政审定。

市级补助由市残联牵头组织申报审核,经费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分次下达,当年结算上年度补贴资金。

七、管理与监督

(一)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实施标准。各区应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细化方案,明确残疾人托养服务审批流程、服务项目和时长、考核指标、补贴发放办法等内容。

(二)强化动态检测,健全监管机制。各区要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的指导,建立抽查、检查和考评体系,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电话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及时对托养服务情况进行核查。市残联、民政、财政部门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的,令其限时整改。托养机构在提供服务、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三年内的托养服务补贴申报资格,并对已拨付的补贴进行追缴。

(三)及时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各区要向社会公布托养服务机构目录、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和程序,畅通信访渠道,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事项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市补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4〕6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宁财社〔2018〕6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