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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残字〔2017〕97号
各区残联、区财政局:
现将《南京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细则》印发各区,请各区按照细则相关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7日
南京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发〔2017〕1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6〕28号)及《南京市“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宁政办发〔2017〕8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在基层街道(镇)、社区(村)建立“残疾人之家”,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加强基层“残疾人之家”标准化建设,特制定《南京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主要目标
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基层工作特点,依托街道(镇)、社区(村),建设以辅助性就业为主,集托养、康复、培训、文化体育、维权等各项服务为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常态化服务,不断提高广大残疾人生活质量。“十三五”期间,全市街道(镇)和有需求、有条件的社区(村)普遍建立“残疾人之家”。
二、建设标准
“残疾人之家”建设要充分体现实用、实效原则,做到一家多能、一室多用,能够满足基层残疾人工作需要和广大残疾人服务需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原则上应达到“七有”标准,并结合本区街道(镇)、社区(村)实际完善到位。
(一)有合法的法人登记注册
“残疾人之家”应报区残联核准,经工商、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批准设立。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残疾人亲属兴办、领办,遵照国家法规和各项规定合法运营。
(二)有独立的财务核算
“残疾人之家”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依规使用,涉及残疾人个人的各项补贴或收入核算准确,适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
(三)有统一的名称和标识
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统一称为“××残疾人之家”,并悬挂“××残疾人之家”标牌。
(四)有适宜的活动场所
1.街道(镇)“残疾人之家”选址应定位在交通便利、适宜残疾人出行的地区,打造“30分钟”服务圈。区域面积较大的街道(镇),可在有需求有条件的社区(村)设立服务点或独立的“残疾人之家”,方便残疾人接受服务。
2.街道(镇)“残疾人之家”一般应有相对独立的房屋、楼层、院落为宜,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基层可结合街道、社区的实际确定,要满足一些基本服务功能的需要),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一般不少于100㎡);社区(村)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残疾人之家”场所可从现有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中筛选,也可经政府批准使用街道(镇)、社区(村)合并后闲置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新建、购置或租赁相应的场所。
(五)有管理服务队伍
“残疾人之家”应配有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健康证持有率达100%。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10。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残疾人之家”有配套的规范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标准要公开,开展服务要有记录,所有服务对象要建立个人服务档案。“残疾人之家”应服从当地残联的管理、监督和年审。
(七)有安全保障
“残疾人之家”(含服务点),须有无障碍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生产等各项规定,并逐步配备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对接纳的服务对象要预先进行评定,符合要求的要与其本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开展辅助性就业的,不得在劳动数量、时间上有强制性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服务内容
“残疾人之家”应为残疾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日间照料
街道(镇)“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残疾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社区(村)可适当减少。对象应符合《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二)辅助性就业
组织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劳动,应选择安全性能高、职业危害低、操作简单等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并按月为参加辅助性劳动的残疾人发放与劳动成果相对应的报酬。街道(镇)“残疾人之家”从事辅助性劳动的残疾人数一般不低于10人,对象应符合辅助性就业相关文件的要求。
(三)康复服务
利用各类康复资源,为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配置一定数量的康复训练器具,有经过培训并获得上岗证的康复协调员。
(四)文体活动
开设“文化园地”,建成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经常开展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艺术活动。配备康复体育器材、书橱、图书、棋牌桌、电脑、电视机等。
(五)学习培训
开展残疾人学习教育活动,让残疾人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就业扶贫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配合当地教育部门,为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提供便利。
(六)志愿者服务
与文明办、共青团、红十字会、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加强合作,经常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并有常态化的志愿助残服务项目和活动。
(七)其他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公益性、综合性的服务项目,满足当地残疾人的需求。
四、组织实施
“残疾人之家”建设每年分为三个阶段:
(一)上报准备阶段(4月30日前)。研究制定“残疾人之家”建设方案,分解建设任务,根据各区上报情况,对照建设标准确定建设任务。
(二)建设阶段(9月20日前)。每月进展情况由各区残联汇总报市残联教就处,市残联将适时组织指导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21日至10月30日)。对各地建设的“残疾人之家”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申报验收
市残联每年根据“残疾人之家”建设方案,分解建设任务,下半年,在各区残联、财政局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市残联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估验收委员会对新建和星级提升的“残疾人之家”进行评估验收,并通报评估验收结果。
(一)评估验收内容
按照南京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细则标准、服务内容等要求,对新建和星级提升的“残疾人之家”进行评估验收。
(二)评估验收提供材料
各机构申请评估验收纸质版及电子版的申请书(附件1—7)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机构主要负责人、服务人员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
3.房产证、租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4.银行开户证明;
5.各功能场所图片(标注清楚);
6.开展活动图片(含简要说明);
7.管理制度文本。
(三)评估验收方式
1.听取汇报;
2.实地考察;
3.意见反馈。
评估验收结束后,填写“南京市‘残疾人之家’项目评估验收表”,并向机构反馈评估验收意见。
六、市级奖励补助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各区及街道(镇)是残疾人之家建设的经费承担主体,各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安排,推进“残疾人之家”的建设与运营,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补助。
(一)市级奖励补助的范围
南京市新建成、通过验收合格并挂牌运行的残疾人之家。
(二)市级奖励补助的标准
1.星级标准:考核达91分以上的为四星级;81—90分为三星级;70—80分为二星级。
2.对新建成、通过验收合格并挂牌运行的“残疾人之家”,按四星、三星、二星分别给予10万、8万、6万的一次性建设奖励补助。
(三)市级奖励补助方式
市残联、市财政对各区及街道(镇)申报的新建“残疾人之家”建设奖补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合格后,市财政下达奖补资金。市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生产生活、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体活动、无障碍环境等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专款专用。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考核评估机制。为加强对“残疾人之家”工作的规范和长效机制的管理,每年各区残联要组织评估验收委员会对“残疾人之家”运营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市残联、市财政对各区考评结果进行抽查。
(二)建立巡查回访制度。各级残联要把“残疾人之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残疾人之家”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督,定期不定期巡查、回访服务对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之家”的考核监督机制,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严格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是资金补贴结算和使用的监管部门,各“残疾人之家”对下拨的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予以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建设措施
(一)注重工作联动。“残疾人之家”要接受各级残联工作指导,争取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单位的重视和社区组织机构的支持,动员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志愿服务,把服务延伸到残疾人家庭。努力将工作力量充分聚合起来,服务效应充分发挥出来,打造凝聚合力、富有活力的服务平台和工作枢纽。
(二)坚持基本服务标准。“残疾人之家”是对现有的基层残疾人服务体系的整合、提升和加强,不强求一律,不片面求新求异,不一味“另起炉灶”,不盲目求全求大。
(三)科学合理规划。按照任务分解,合理规划布点,先易后难,先把阵地建到街道(镇),后到有需求、有条件的社区(村),先试点示范,后稳步推广。
(四)务求实效。从基层实际出发,从残疾人需要出发,从已有的工作基础出发,从有条件的区、有特色的工作做起,因地制宜、做强功能、做活机制、做大影响、做出品牌,使助残服务能进入残疾人家庭,残疾人能走出家庭,建成一个,服务一片,为残疾人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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