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崔瑞芳一行来宁,专题调研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托付安置等工作。省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廖章波,省残联教就处相关同志,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陈芳等陪同调研。
崔瑞芳副主任首先实地调研了南京市石城公证处金陵慈佑社会监护中心工作站,详细了解公证助残服务举措、工作站运行模式及社会监护体系建设等情况,对南京探索“公证+监护”融合服务模式给予高度关注。随后,崔瑞芳副主任与托付安置社会组织代表、区残联负责人、街道工作人员及残疾人代表进行座谈交流。会上,各方围绕残疾人托付安置、权益保障、财产托管、运行监管、救助帮扶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崔瑞芳副主任对南京托付安置和社会救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她指出,南京市在残疾人托付安置领域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形成了残联与民政、司法、公证、信托、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多方联动的协同工作模式,为全国提供了有益借鉴。她强调,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推动托付安置工作从个案试点向制度定型迈进,切实解决“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
案例一:社区监护+组合公证+居家照护
基本情况:王某年逾70岁,早年丧偶,育有一子郑某,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家庭有自住房产一套及少量存款,无近亲属可托付。
主要需求:王某希望生前能与孩子一直居住在家中,去世后孩子入住合适的照护机构;希望由社区担任监护人保障孩子基本权利;希望财产由公证处监督,用于孩子生活医疗,孩子去世后剩余资产捐赠社区。
托付安置方案:律师和公证部门根据王某需求,帮助定制并公证了四份文件——一是意定监护协议,由社区担任王某的监护人;二是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在王某失能时由社区正式担任其子郑某的唯一监护人;三是遗嘱,明确王某去世后社区担任郑某监护人,全部财产首先用于保障郑某生活医疗,剩余财产捐赠社区;四是生前预嘱,提前就王某失智失能时的医疗措施进行选择。钱款由公证处提存保管,王某和郑某由社区进行居家照护。该案例被收录司法部“法律服务,助老护老”典型案例。
案例二:特需信托+机构照护
基本情况:张女士离异单身,前夫长居海外,独子系精神四级残疾,有独立生活和部分工作能力,但经济自主管理能力弱,服药依从性不好。张女士经济状况良好,无近亲属愿意在其去世后接手管理财产并照管其子。
主要需求:一是希望孩子积极融入社会,参与辅助性就业;二是希望借助金融工具管理资产,避免孩子继承财产后短时间挥霍一空。
托付安置方案:张女士委托江苏信托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儿子入住托养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资金专项用于其子的托养照料、医疗康复支出,剩余信托资金全部捐赠给江苏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案例三:社区监护+委托服务+居家照护
基本情况:李先生,50岁,精神残疾人,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已去世,无兄弟姐妹,日常生活可自理,无工作单位,所住房产为公租房,特困供养人员。
主要需求:一是建立并完善社区公职监护关系,李先生本人信任社区工作人员,希望将事实监护关系依法确认;二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先生有独立生活能力和自主意愿,希望保持目前生活状态、避免过度干预。
监护服务方案:金陵慈佑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协助社区工作人员梳理李先生家庭成员户籍关系,起草行为能力及监护人确认文书,由法院确认社区居委会担任李先生的监护人。同时,社区与金陵慈佑签订委托协议,将重大决策及财产管理等事项之外的日常监护工作委托金陵慈佑承接,确保李先生的日常监护照管得到专业保障。
案例四:社区监护+托养照护+检察监督
基本情况:J女士,50余岁,二级智力残疾,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已故,无兄弟姐妹,无家庭财产。父母去世后,姨妈曾作为临时监护人处理日常事务,后由社区工作人员临时照护。
主要需求:一是依法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长期稳定监护人,代理生活事务及应对突发医疗状况签字决策;二是获取持续性专业托养照护;三是办理生活补贴、低保医保等基本生活保障。
托付安置方案:根据J女士实际情况,由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法院判决指定社区担任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检察机关担任监护监督人,负责监督社区履职情况,确保各项决策符合J女士最佳利益,防止监护职责疏忽。社区承担职责包括:人身权益代理(身份证更新、户籍管理、残疾人证年审、低保医保申请等)、医疗决策(与医院沟通制定或批准治疗方案、处理转院急救事务)、生活事务管理(评估生活需求、选择和监督照护机构)。
因J女士无财产无收入,托养照护费用先由其个人低保金支付,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保障。
社区与南京雨花睿泽障碍人士服务中心签订托养协议,J女士长期入住照护机构,由机构负责日常生活照料、医疗陪诊及身心状况反馈。社区作为监护人每两月探访一次,了解照护情况并补充生活用品;检察机关每年定期走访监督监护权行使情况;众守法律服务中心作为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维护J女士在机构照护期间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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